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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国际资产交易中心不良债权资产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三亚国际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中心”)进行的不良债权资产交易活动,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本中心交易秩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本中心进行的不良债权交易活动。本规则所称债权是指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和金融控股(集团)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持有的依法可以公开转让的不良债权。

第三条 从事不良债权资产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 不良债权资产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资产招商推介

第五条 资产持有方委托本中心进行债权招商信息推介的,应与本中心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并提供资产基础信息。

第三章 受理转让申请

第六条 转让方转让不良债权资产,应当具有转让该标的资产的主体资格,保证该转让标的可以合法转让,并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等相关程序。

第七条 转让方应向本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良债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

(二)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 内部决策文件和内部议事规则文件;

(四) 债权权属证明文件;

(五)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如有);

 (六)  债权定价依据;

(七) 本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转让方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还应提交有权批准机构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

第八条 转让方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九条 不良债权资产交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 挂牌转让;

(二) 拍卖转让;

转让方应在交易前明确交易方式并选择相应的《不良债权资产转让申请书》进行填报。

第十条 挂牌转让是指本中心依据转让方的申请,将不良债权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在省本中心交易系统或网站进行信息发布,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的行为。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协议转让;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应采取拍卖、招投标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第十一条  拍卖转让是指本中心依据转让方的申请,在本中心组织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以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的行为。

第十二条 选择挂牌或拍卖转让方式的,转让方可以根据转让标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资格条件,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第十三条 转让方如在提出转让申请时设置保证金条款,则应明确保证金的交纳金额、交纳时点、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

第十四条 本中心对转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本中心根据转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信息发布。

第三章   发布转让信息

第十五条 本中心在收到转让方提交的挂牌申请书及相关附件资料3个工作日内,在本中心交易系统平台向会员公开发布不良债权资产的挂牌信息。

第十六条 选择挂牌转让方式的,本中心依据转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信息发布。信息发布时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一般不低于7个自然日且累计不超过12个月,自在本中心交易系统或网站发布转让信息公告之日起计算。

选择拍卖转让方式的,信息发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执行。

 第十七条 转让方不得在信息发布期间擅自变更转让信息中公布的内容和条件。如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经原批准机构批准后,在原信息发布渠道重新予以公告,信息发布期限重新计算。

第十八条 转让方不得在信息发布期间擅自取消所发布信息,否则应赔偿相关各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九条 转让信息发布期间,经本中心审核同意,意向受让方可以查阅转让标的相关资料。转让方应接受意向受让方的查询洽谈。

第二十条 选择挂牌转让方式的,在信息发布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转让方可以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每次延长期限不少于1个工作日;在规定的信息发布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并且转让方未明确延长信息发布期限的,本次信息发布活动自行终结。

第四章 登记受让意向

第二十一条 意向受让方应在转让信息发布期限内向本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本中心对意向受让方逐一进行登记。

第二十二条 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的截止时间为信息发布截止日北京时间24:00时。意向受让方应按照转让要求将保证金交纳至本中心指定账户(如有)。

第二十三条 采取挂牌或拍卖转让方式的,意向受让方应向本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 《不良债权资产受让申请书》;

(二) 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 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 本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条 采取联合受让的,联合受让各方应签订联合收购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推举一方代表联合体各方办理受让相关事宜。

第二十五条 意向受让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本中心对《不良债权资产受让申请书》及受让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并按时交纳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出具《不良债权资产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

第五章 组织交易签约

第二十七条 采取挂牌转让方式的,信息发布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进行协议转让,本中心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不良债权资产交易合同》;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转让方挂牌前选择的竞价方式(拍卖、招投标或网络竞价),由本中心组织竞价并确定受让方,并由本中心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不良债权资产交易合同》。

第二十八条 采取拍卖转让方式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应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由本中心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不良债权资产交易合同》。

第六章 结算交易资金

第二十九条 不良债权交易价款是受让方依据《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约定通过本中心支付用于购买转让标的的货币资金。

1、《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有)可以根据约定从交易结算专用账户转为交易价款。受让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汇入其在三亚国际资产交易中心开立的专用场内结算账户;

2、本中心收到款项后,根据交易双方签署的转让协议,将资金清算至转让方场内结算账户,随后将资金提取至转让方预留的银行账户,资金清算完成。

第三十条 交易双方(即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向本中心缴纳交易服务费,具体标准按照约定执行。

第七章 出具交易凭证

第三十一条 本中心对不良债权资产交易成交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且受让方按照交易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后,且交易双方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向交易双方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八章 其  他

第三十二条  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人民法院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发出中止交易书面通知的,交易活动中止。不良债权资产交易过程中,标的出现重大变化等情形,本中心有权终结交易。

第三十三条 不良债权资产交易双方及相关第三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本中心申请调解,本中心可以根据争议情况中止交易。争议各方经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申请恢复交易;协商或者调解无效,致使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本中心可以终结交易。

交易争议经协商或者调解未能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不良债权资产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以权属不清、权属有瑕疵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债权资产进行交易的;

(三)采取欺诈、胁迫、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妨碍公平交易的;

(四)转让方超越权限擅自转让资产的;

(五)转让方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大事项的;

(六)意向受让方在参与受让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转让方、本中心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在竞价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扰乱竞价交易活动正常秩序,影响竞价活动公正性的;

(七)交易双方违反本规则自行交易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交易各方违反规定出现上述禁止行为的,除依照本中心相关规定接受处罚外,给相关权益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不良债权资产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三亚国际资产交易中心所有。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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