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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国际资产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章    风险控制管理规则

一、为有效提高三亚国际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中心”)风险控制管理水平,把控交易流程各环节风险,特制订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规则(简称“本规则”)。

二、风险防控体系。依据交易中心《章程》的有关规定,由董事会风险控制管理委员会负责交易中心有关风险控制管理体系。

三、为确保有效防范各类风险,本中心规则及交易细则中有关董事会、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总经理等对交易监察或管控及指导等规则或规定,均可以随时予以适用。

四、交易中心任何人员、任何交易参与者,均可向本交易所中心提出有关风险管控的意见或建议,由本中心予以汇编保存,以供研究采纳。

五、本中心将适时聘请包括交易参与者在内的外部相关人士,作为本中心的风险管控监察员,协助本中心搞好风险管控。

六、当出现或可能出现某方面风险的情况下,本中心及相关负责人均有权及时采取足够有效的措施予以制止或防范。

七、本中心的风险控制管理基本要求与流程

(一)风险控制管理应当遵循健全、合理、制衡、独立的原则,确保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二)研究、制定与实施风险控制管理的方针、策略、制度与规则。

(三)为适应风险控制管理而建立、实施风险评估体系。

(四)建立与实施风险的监控、预警与报告制度、大宗交易报告制度等。

(五)风险处理实行及时、有效、审慎原则。

(六)实行风险控制管理目标与结果的监督与考核制度。

八、关于日常管理风险防范

(一)本中心组织开展日常交易活动应当符合本中心规则及交易细则的相关规定。任何与规定不符者均应当予以有效纠正。

(二)在本中心进行的日常交易活动,若被任何人发现存在与本中心规则及交易细则规定不符者,均有权向本中心举报,并可将有关纠正违规行为的意见或建议反映给本中心。

(三)本中心对所发现的或者获知的任何违规行为,均将及时地研究解决。并将制订相关奖励规定以鼓励投资者协助维护本中心日常经营活动的依法合规性。

(四)业务活动记录是日常交易活动中应当持续进行的工作,应被作为档案资料长期保存。

(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管理部门岗位,收集与整理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统计报表、相关档案资料,以供不断改进和完善交易中心风险管理控制体系。

九、防范法律风险

(一)本中心制定各项制度与规则或规范,均应当符合法律规定,防止由此产生的整体法律风险。为此规定交易中心的制度、规则、规范应当经由董事会审批方可生效及颁布实施。

(二)本中心组织开展各类及各项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各类信息发布、征集与登记合格投资者并签发确认文件、组织各方签订交易合同、结算、出具交易凭证等,均应当符合本中心制定各项制度与规则或规范,防止由此产生的交易活动合规性或有效性等风险。

十、防范道德风险

(一)交易活动将会涉及重大商业秘密、重大资金交收、重大资产处置等,除防范法律风险及加强行为合规性监管外,以良好的职业道德标准要求及规范交易活动重要环节的每个参与者的行为,是防范道德风险所应有及必须。

(二)交易中心将建立准入及禁止准入制度规范,对交易参与者、交易中心各岗位制订完整的准入及禁止准入标准体系,以充分地防范道德风险。

十一、防范资金风险

(一)交易中心将按照所制定的结算管理制度与规则及其细则的规定,进行交易相关资金的收付。

(二)本中心的任何一项资金的收付均只应当由财务专职人员亲自进行,并须由其本人签署。

(三)交易相关资金的收付与结算,应由资金结算部门负责人员审核签批;任何一笔资金的支出,均须按照交易中心财务细则规定获得具有审批权限的签批后方可办理支付。

(四)本中心按照资金性质分别开立银行账户,实行资金分类管理与收付。

(五)交易保证金、待结转的交易价款等均属于专项资金,应当由省级结算公司实行场内结算,与本中心自有资金分别存放保管,严禁混同或交叉使用。

十二、防范交易风险

(一)严格进行交易各环节的审核与复核,以保障相关交易按照本中心规则及相关交易细则规定进行。为此,业务部门应制定完备、详尽的业务流程或业务指导手册,标明主要风险节点,对特别重要的环节建立必要的复核制度。

(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则征集、登记意向受让方,并严格审核投资者的资格条件,为投资者公平参与交易提供制度保障。

(三)严格按照公开竞价程序规则组织竞价交易,防止因违反竞价程序而导致的相关风险。

(四)严格按照本中心规则及相关交易细则组织进行签约等活动,禁止擅自改变预先经公告披露的交易的实质条件。

十三、防范系统风险

(一)交易中心作为交易活动的组织者,提供规范交易的规则体系、资金收付与结算体系、公开竞价体系等,并与交易活动的各环节相互关联。为此将严格防范其中任何一个体系的风险,并将对该等体系的设计、实施、监管等予以严格审查与监管,以有效避免系统性风险。

(二)严格执行部门的职责及权限划分制度、交易参与者交易权限审核管理相关规则,以防范风险传递。

十四、本中心将不断研究制定各种风险防范的有效措施,并加以整理而修改、完善本规则。

 

第二章     投资者风险控制管理要则

一、 总则

(一)为防范投资者相关风险,本中心特制订投资者风险控制管理要则(简称“本要则”)。

(二)本中心投资者风险实施控制、指导投资者控制风险、进行投资者风险防范教育,以及投资者自行采取措施防范投资风险等,均应当遵循本要则的相关规定

(三)由本中心研究、发布和不时地修改本要则,以使投资者不断加强风险防范意识与防范效果。

二、 投资者风险自我防范的重点

(一)风险防范的重点在于不断学习金融资产投资相关知识,强化风险意识,审慎参与投资活动,并在投资活动中把握好投资前的尽职调查环节、报价环节、合同签订及资产交割等环节。资产受让者应特别注意有关标的物风险及瑕疵的提示,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

(二)投资者应当自主决策其是否参与某宗交易,自主判断投资风险,自主作出相关决策。

(三)投资者应当审慎签署及提交与交易相关的各类文件,并在签署及提交后对相关内容与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四)投资者应当参与与其资金能力、风险判断与控制能力等相适应的交易相关活动,并就所参与活动承担相关责任。

(五)投资者应当就所参与交易备妥所需资金,以免因资金延付等引起违约等相关责任。

(六)投资者应当熟悉有关竞价操作等知识,避免误操作所可能导致的交易失败或者交易相关损失。

(七)投资者应当妥善保管交易账户及密码信息,并对密码不时地予以更新,以防泄密而引起相关损失。

三、 本中心为帮助投资者防范风险的工作重点

(一)研究投资者风险防范的技术模式,并就投资者有关风险防范的相关咨询予以指导。

(二)持续进行投资者风险防范教育、培训工作。

(三)研究防范交易参与者道德风险的技术方法,降低交易参与者道德风险的不利影响。

(四)不断强化对卖方信息披露的标准和要求。

(五)研究投资者进行尽职调查的技术方法与调查方案,不断完善投资者尽职调查指引。

(六)强化程序监管。

四、 附:关于投资者对不良金融资产转让项目的尽职调查指引

(一)行使尽职调查权的依据

1.基于公开、公平、公正交易及相关的要求及理由。

2.基于自愿、规范、审慎交易及相关的要求及理由。

3.基于本中心规则及本交易细则的全部及相关规定,尤其是其中关于相关交易风险的划分和相关尽职调查的必要性要求。

(二)行使尽职调查权的条件

1.基于转让方所给予受让方的一个可接受的相应时间长度的尽职调查的机会。

2.基于受让方参与不良金融资产交易之前应当是已经具备风险判断及尽职调查的能力、方法和需求,或应当已经充分地认识到买方尽职调查对于审慎交易的必要性,或知道可聘请相关的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帮助其尽职调查的可能性。

3.基于不同情形下一项尽职调查所需时间长度可能存在的差别,以及对此理解或人事方面的差异,并行使关于是否继续参与交易活动的充分自由权、决策权。

(三)尽职调查基本方法指引

1.尽职调查之重点、主要目的及主要方法至少应当包括:

(1)应根据适用会计准则或审慎会计原则,重估并自行预估或自行判断不良金融资产的实际价值。

(2)其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注册资产评估师对价值评估结论或价值分析结论进行明确说明,并应当关注价值评估结论和价值分析结论的区别。

2.掌握转让方资产处置基本知识以进行有针对性的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为便于或有效以进行有针对性的尽职调查,有必要了解转让方处理不良金融资产的相关知识或规定。为此,意向受让方可通过咨询、查询、搜索等方法,尽可能多地了解该等相关知识或规定。

本中心有权不断改进相关规则与措施,切实实施交易参与者损失赔偿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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