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亚国际资产交易中心!
特别提示:本交易中心资产交易业务均不面向个人投资者!

在线
留言

在线留言

您的称呼:

联系电话:

email:

留言:

客服
热线

0898-88216798
客户服务热线

关注
微信

关注官方微信
顶部

三亚国际资产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亚国际资产交易中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中心”)会员行为,保障会员行使合法权利,履行应尽义务,维护交易主体利益,建设有序的交易平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加强规范管理,本办法根据监管要求报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符合本中心各交易业务的交易规则所规定条件,自愿申请,经本中心审核批准的单位、机构。会员应在核准的权限范围内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依法从事金融资产交易相关业务。

第四条 本中心专设会员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对会员进行管理及服务。

第二章 会员的分类与界定

第五条 本中心实行会员管理。

凡有意愿参与本中心相关交易业务、且符合相应标准的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的单位、机构,提出申请,经本中心审核批准后均可成为会员。

第六条 会员分为综合会员、交易会员、服务会员三类。

综合会员,是指具备较强经济实力,经本中心批准,依法在场内从事金融资产交易业务,同时可接受第三方委托,提供专业顾问服务的会员;

交易会员,是指经本中心批准,可以在场内开展自营类金融资产交易业务的机构或个人;

服务会员,是指经本中心批准,可以为本中心从事金融资产交易各方提供资产评估、担保、法律、拍卖、招投标、信用评级、投资咨询、审计、资产受托管理等第三方专业服务的单位或机构;

第三章 入会条件及流程

第七条 本中心会员申请条件(相关产品交易规则中,对会员资格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一、综合会员

1. 依法设立的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财务公司、城商行、农信社、其他公司(集团)等企业法人;

2.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3.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4.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批准取得《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5.信誉良好,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6.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交易会员

1.依法设立的境内外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格投资者等;

2.具备相关资质,拥有专业的团队及风险控制能力;

3.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4.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格投资人;

5.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服务会员

1.依法设立的境内外从事资产评估、会计、律师、拍卖、招投标、投资及投资管理、咨询等专业机构及组织;

2.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万元人民币;

3.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4.具备相关行业管理规定的执业资质,具备专业的团队人员;

5.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入会需提交的材料

根据申请的会员类别,提交相应的入会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详情请见《入会申请书》);

第九条 申请入会流程

一、申请人填写入会申请书,提交会员资格申请材料;

二、会员管理部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

三、申请人在审核通过后十个工作日内缴纳会相关费用;

四、本中心确认费用收讫后,予以正式批复,承认申请人的会员资格;

五、本中心为获得会员资格的会员开通相应的交易权限;

六、需按要求报监管单位审批的,需经过批准后,方可获得会员资格;

第十条 会员费用

一、入会费:领取入会批复前一次性全额付清。

1.综合会员:暂免;

2.交易会员:暂免;

3.服务会员:暂免。

二、年费:会员应于每年一月份底缴齐当年年费;入会当年应在取得会员资格后一个月内缴齐。

1.综合会员:5万/年(暂免);

2.交易会员:0万/年;

3.服务会员:2万/年(暂免)。

会员年费交付按申请日期而定。申请日期至当年年底超过6个月的须按全年年费一次性付清;申请日期至当年年底不足6个月的可减半一次性付清。

三、席位费:入会当年在取得会员资格后一个月内缴齐,以后每年一月份底前缴齐当年席位费。

1.综合会员:暂免;

2.交易会员:暂免;

3.服务会员:暂免。

四、入会保证金:入会前一次性缴齐或视业务开展情况,分期缴纳。期间给交易中心及客户造成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金额扣除后,全额补齐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应予以追加后全额补齐保证金。退会后10个工作日内由交易中心无息返还。

1.综合会员:暂免;

2.交易会员:暂免;

3.服务会员:50万元(视服务类型酌情收取)。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各类会员经本中心审核后,有权在场内发布资产交易信息;

二、各类会员均有权获取本中心拥有的各类投融资信息、项目信息等资源;

三、各类会员可使用本中心交易席位、交易系统等软硬件设施;

四、各类会员均可参加本中心组织的业务培训等各类会员活动;

五、各类会员可对本中心各类交易业务运营规范及风险管控提出建议;

六、交易过程中发生各类纠纷时,可向本中心申请调解,并要求维护相关主体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七、综合会员可向本中心申请开发新交易产品和从事创新业务的权利;

八、综合会员根据自身特点,优先参与本中心主导的相关创新业务研发;

九、综合会员、交易会员可自主投资挂牌项目;

十、经本中心批准,服务会员有权按照国家及本中心有关规定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十一、会员有退会和转让会员资格的自由,需提前三十天向本中心会员部提交申请。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中心相关交易制度,依法开展金融资产交易活动;

二、对自己的交易行为承担责任,及时向本中心反馈交易信息和按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并对提供的交易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维护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对交易中不宜公开的事项予以保密;

四、按规定缴纳入会费、年费、席位费、信息发布费等费用;对达成交易者按照项目具体约定向本中心缴纳交易服务费;

五、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提供专业服务;

六、接受本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七、其他相关的基本义务。

第五章 会员资格管理

第十三条 资格的取得

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组织依其经营范围和业务需求,向本中心提出会员资格申请,本中心按规定,经审核批准为做综合会员、交易会员、服务会员。

一、综合会员资格,可于本中心从事场内金融资产交易自营和服务业务,并享有最高权限。

二、交易会员资格,可于本中心从事场内金融资产交易业务,享有平台推广成果。

三、服务会员资格,可根据其业务范围参与场内交易相关顾问服务,享有服务会员相应收益。

第十四条 资格的变更

一、会员发生兼并、合并或分立,新设法人承继会员资格审核期间,原会员资格中止;新设立的法人须递交相关资料并经本中心核准后,方可承继会员资格;

二、会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本中心书面报告记入档案: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

2.注册资本总额或股权结构变更;

3.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变更;

4. 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处分、处罚;

5. 受到政府有关部门表扬、表彰。

三、变更费用:免费。

第十五条 资格的转让

一、会员资格受让方须符合相应会员资格的入会条件;

二、服务会员资格转让,受让方主营业务可以不同于转让方;

三、自会员提交资格转让申请,报本中心审核之日起,该会员资格中止;

四、会员资格转让原则上由会员自行寻找出让/受让方,本中心不承担会员资格转让义务;

五、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让会员资格:

1.综合会员不得转让;

2.取得会员资格未满一年的;

3.由于经济纠纷、违法或犯罪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处理期间;

4. 涉嫌违规,被本中心立案调查期间;

5.因违法、违规被本中心处以通报批评、暂停业务等处罚不满三个月的;

6.已被本中心取消会员资格的;

7. 与本中心发生债务纠纷尚未了结的。

第十六条 资格的中止

一、会员不按规定交纳年费;

二、会员不按规定交足、补足入会保证金;

三、会员资格中止处理要求:

1.会员资格中止期最短为5个工作日,最长为20个工作日;

2.会员资格中止期间,会员部将关闭其交易通道;会员不得提出会员资格转让申请;不得在本中心从事交易业务;

3.会员如具备提前结束会员资格中止的情况和理由,可书面提出恢复会员资格的要求,但须经本中心批复同意;

4.会员资格被中止或提前结束中止,将在本中心网站公示。

第十七条 资格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中心有权对会员采取资格终止处理:

一、会员资格中止期限结束后,会员仍不交付年费的;

二、会员一年中累计两次受到中止会员资格处罚的(不包括变更中止及转让中止);

三、私下转让交易席位,将交易席位委托给他人管理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

四、资金、人员和设备严重不足,管理混乱,经整顿无效的;

五、会员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六、会员法人资格自然消亡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严重违反交易所章程及有关规定的。

第十八条 沟通制度

一、“会员沟通循环月制度”:每月通过电话、传真、信函、E-mail等方式,与所有会员保持联系,沟通内容进行备份;

二、“双向沟通机制”:会员可随时与本中心相关负责部门联系,对会员要求回复的任何问题,将于五个工作日内反馈。

第六章 服务制度

为保障会员合法权益,本中心公开服务制度,为会员提供下列分类服务:

第十九条 培训服务

一、定时开展培训性质的讲座、学习、沙龙、交流、会议等,增强会员之间的业务交流。

二、结合案例解读交易法规政策及实施要点,做到培训对象全员化、培训内容专题化、培训推进滚动化。

第二十条 信息服务

一、给予会员本中心交易系统登陆权限,收集并发布业务信息;

二、如有必要,代为在省级以上媒体刊登挂牌项目广告信息;

三、随时通过电话、传真、信函、E-mail等传递本中心工作、业务方面动态信息;

第二十一条 保密服务

本中心为每个会员设立交易专用通道,会员使用专有密码,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可靠性;

本中心严格保护会员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会员正在进行的中介活动内容和已经完成的业务过往记录;

第二十二条 路演推介服务

定期组织举办金融资产交易推介会、企业融资会,为资产方与资金方牵线搭桥,为综合会员与服务会员提供业务互补。

第二十三条 知情服务

不定期邀集会员会商重大事项,征询会员意见、建议;虚心听取会员批评,重视解决会员所关心的问题;定期举行会员大会,通报本中心重要工作和业务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中心会员对本办法行使监督权

一、如本中心有不作为或不当作为而损害会员权益的,会员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也可向有关方面举报;

二、会员如与本中心发生纠纷,经协调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申请调解,或向本中心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权归三亚国际资产交易中心(海南)有限公司所有,会员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