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国际资产交易中心债权资产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规范在三亚国际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中心”)开展的债权资产招商信息推介及交易行为,化解债权资产交易风险,促进债权资产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中心从事债权资产招商信息推介及交易活动,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债权指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和金融控股(集团)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持有的依法可以公开转让的债权。
第三条 原则
在本中心债权资产交易市场从事债权资产招商信息推介及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正当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进场交易主体
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及其他合法持有债权的主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对债权资产有投资意愿的其他合格投资者均可进场参与债权资产交易。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参与债权资产交易资格的投资者。
第二章 资产招商推介
第五条 资产持有方委托本中心进行债权招商信息推介的,应与本中心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并提供资产基础信息。
第三章 登记及挂牌
第六条 挂牌申请
债权资产转让方拟通过三亚国际资产交易中心进行债权资产挂牌转让的,应向三亚国际资产交易中心递交《三亚国际资产交易中心债权资产挂牌申请书》及附件材料,申请挂牌。
转让方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转让方在提出转让申请时如设置交易保证金条款,则应明确交易保证金的金额、交纳时点、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
第七条 产品编码及登记
经审核后,三亚国际资产交易中心对申请挂牌的债权资产按照编码规则进行编码,并进行登记。
第八条 挂牌信息发布
债权资产挂牌信息发布是由转让方委托本中心发布债权资产转让信息,征集意向受让方的行为。
挂牌信息内容应包括转让标的基本情况、转让方基本情况、相关交易信息等内容。
本中心在收到转让方提交的挂牌申请书及相关附件资料3个工作日内,在本中心交易系统平台或网站发布债权资产的挂牌信息。选择挂牌转让方式的,本中心依据转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信息发布。信息发布时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一般不低于一个自然日且累计不超过12个月,自在本中心交易系统或网站发布转让信息公告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标的名称、标的编码、转让额度、转让价格、重要信息披露等。
第十条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包括:转让方所属行业、注册资本、主营业务等。
第十一条 交易条件
交易条件包括:交易方式选择、交易保证金设置、挂牌时间、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等。
第四章 意向受让
第十二条 意向受让方
意向受让方是指债权资产挂牌期间向本中心提出受让意向的合格投资者。
第十三条 意向受让
意向受让方如对挂牌公告所列债权资产有购买意向,可向本中心提出受让意向,进一步了解该债权资产具体情况,查阅相关详细资料,进行内部评估及决策。
意向受让方经内部决策决定参与受让的,应当在挂牌期限内,向本中心提出债权资产受让申请,提交《三亚国际资产交易中心债权资产交易意向受让申请书》及其相关附件,确认已知晓挂牌信息载明的所有内容和交易条件,并承诺遵守三亚国际资产交易中心债权资产交易规则。三亚国际资产交易中心应当对提出申请的意向受让方逐一进行登记。
《三亚国际资产交易中心债权资产交易意向受让申请书》的内容主要包括意向受让方的基本情况、受让标的承诺等内容。意向受让方对填写内容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如交易条件中包含交易保证金条款,则意向受让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本中心交纳交易保证金。意向受让方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获得资格确认,进入交易询价或竞价环节。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如挂牌期满,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则本中心根据转让方意愿延期挂牌或撤牌。
第五章 交易环节
第十四条 交易方式
本中心实行协议转让和竞价交易两种交易方式,转让方需在申请挂牌时列明所选择的具体交易方式。
第十五条 协议转让
协议转让,是指本中心组织转让方与意向受让方通过协商确定交易条件的交易方式。
转让方可以在申请挂牌时选择协议转让方式,本中心组织安排协议转让活动,转让方、意向受让方在本中心的组织下协商议价。
在议价过程中,如双方就交易达成一致,应签订相关合同,按约定办理债权资产交易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竞价交易
竞价交易,是指挂牌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时,本中心组织意向受让方进行竞争报价的交易方式。
转让方可以在申请挂牌时选择竞价交易方式,挂牌期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的,本中心组织交易双方直接进入竞价环节。
如转让方选择竞价交易方式,挂牌期满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的,本中心根据转让方意愿采取协议转让、延牌或撤牌。
第十七条 确定受让方
本中心通过组织协议转让或竞价交易,确定最终的受让方。
第六章 交易签约
第十八条 组织交易签约
交易双方达成成交意向后,本中心组织交易双方签订相关合同,本中心留存相关合同原件一份备案。
第十九条 《债权资产转让合同》
本中心提供《债权资产转让合同》范本,供交易双方参考使用。
第七章 资金结算
第二十条 交易资金
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
交易保证金是意向受让方按约定向本中心交纳的用于保证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
债权资产交易价款是受让方依据《债权资产转让合同》的约定通过本中心或直接向转让方支付用于购买转让标的的货币资金。
第二十一条 交易资金结算流程
三亚国际资产交易中心实行场内结算方式:
1、《债权资产转让合同》签订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有)可以根据约定从交易结算专用账户转为交易价款。受让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汇入其在三亚国际资产交易中心开立的专用场内结算账户;
2、本中心收到款项后,根据交易双方签署的转让协议,将资金清算至转让方场内结算账户,随后将资金提取至转让方预留的银行账户,资金清算完成。
第二十二条 交易服务费
交易双方(即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向本中心缴纳交易服务费,具体标准按照约定执行。
第八章 交易凭证与登记变更
第二十三条 交易凭证
本中心收到交易双方签订的交易合同后,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登记变更
登记变更是指交易完成后,本中心依据完成的交易情况,对该债权资产信息进行登记信息变更的行为。
第九章 争议调处与罚则
第二十五条 争议调处
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本中心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罚则
本中心对会员的违规违约行为,视情节、政策、本中心相关管理办法及本规则规定对违规会员和违规行为采取相应的轻重和后果大小,可单处或并处警告、通报、暂停参与新的交易业务、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停牌、撤牌的公告
债权资产交易中出现停牌、撤牌情形的,应当在本中心交易系统公告,并列示原因。
第二十八条 解释与修订
本规则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的,可参照本中心相关规则制度。本规则解释权与修订权归三亚国际资产交易中心所有。
第二十九条 施行日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