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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国际资产交易中心交易资金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三亚国际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中心”)交易资金、交易参与者相关其它资金管理,保障交易参与方利益,有效控制资金结算风险,依据《海南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三亚国际资产交易中心相关业务规则,制定交易资金管理规则,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凡是通过本中心进行资产交易的过程中涉及的交易价款、交易保证金、交易服务费及其他费用等各项资金均适用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中心的资金账户实行分类开立、分类使用、分类管理。即对本中心在所选定的商业银行分别开立交易中心自有资金账户、交易保证金账户等,分别予以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严格按照资金归属、性质与用途等对资金进行分类管理。严禁将交易中心自有资金和应归属交易业务的交易资金、交易保证金及其他业务资金等混同。

第五条 交易资金的管理及使用由交易业务部发起,风险控制部审核,财务结算部配合落实及实施。

第六条 一般规定

(一)资金管理应符合规范性、有效性、资金分户专管专用等原则;

(二)本中心内办理一般的结算事项手续的时间应当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三)本中心办理结算事项的相关手续,应当出具结算单据。凡属应交给交易参与者的结算单据均应当及时出具;

(四)本中心除因办理结算操作错误应予纠正等合理解决的情形之外,因网络、线路、设备或其它原因造成结算延误等,本中心不因此而承担任何后果或责任;

第七条 资金管理基本要求

(一)交易中心内的结算手续应由本中心交易业务部发起,风险控制部审核,财务结算部负责执行。

(二)交易中心内的结算手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国家有关财务结算的相关规范、本中心规则及交易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 交易中心资金账户分类与管理

(一) 交易中心的资金账户分类

本中心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交易中心自有资金账户、交易保证金账户、交易资金结算账户等,分别予以使用和管理。

1.交易中心自有资金账户由交易中心在商业银行开立,用于收取应归属于本中心的各项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参与者应向本中心缴纳的交易服务费及其它各类资费,本中心向第三方的其它资金收付。

2.交易资金结算账户由本中心通过海南省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商业银行开立,用于代收、代付交易价款及保证金的专用账户。

(二)资金账户管理与使用

本中心财务结算部负责对自有资金账户、交易保证金账户、交易资金结算账户的管理与使用。

第九条 交易保证金的收取与处置结算

交易保证金,是指意向受让方依据转让方提出的受让条件要求交纳指定数额的货币资金。交易保证金的收取与处置结算,是指包括意向受让方将交易保证金划入交易中心指定的保证金账户,及将交易保证金结算到转让方指定账户,或退还给意向受让方的行为。

(一)交易保证金的收取

1.为保证交易保证金的安全性、公正性,由交易中心财务结算部统一收取,即意向受让方应将交易保证金划入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并在交易终结后由交易中心返还或作为部分交易价款结算。

2.收取交易保证金:对已设置交易保证金的资产转让项目,交易中心财务结算部按照交易中心交易业务部出具的《保证金付款通知书》向意向受让方收取交易保证金,并开具收据。意向受让方依据交易中心出具的《保证金付款通知书》自行办理保证金划入手续。

3.交易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由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负责。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必须一次性划入交易中心在银行开立的保证金结算专用账户内,交易保证金应以人民币支付。若交易标的的资产评估数值是以外币为单位计算的,且转让方也要求以外币结算时,转让方应提前与交易中心财务结算部联系,并按国家外汇结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易保证金的实际缴纳时间以到达指定的的保证金结算账户的时间为准。

(二)交易保证金处置

交易保证金处置结算应当按照本中心规则或交易细则中有关结算当事方、账户、金额计算等有关规定执行。

(1)交易完成后,依据交易业务部出具的《保证金说明》(竞价项目涉及)、《资金划转申请书》并收回相关收据后,将保证金原路径退还至意向受让方账户或依据交易双方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受让方出具的《交易价款及相关款项结转指令》中相关约定或依据交易参与方提交的交易完成证明文件,作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代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但若涉及本中心规则或交易细则所规定的扣罚或其它有关情形的,应当优先进行该等处置结算。

(2)若本中心未收到受让方提交的《交易价款及相关款项结转指令》或交易参与方提供的交易完成证明文件,则本中心有权将此情况交由本中心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总经理研究并决定按照本中心规则或交易细则规定决定予以其所认为适当的处理。

第十条 交易价款结算

交易价款是指受让方根据交易合同的约定通过交易中心向转让方支付用于购买转让标的货币资金。

(一)交易价款应当遵守交易中心相关交易规则,并按照资产交易合同之约定,进行交易价款的结算。

(二)由本中心场内进行的交易价款结算,应符合合同所约定的结算期限,并应符合本中心规定的结算程序。

(三)在本中心场内结转为交易价款的交易保证金,属于交易价款结算的组成部分。

(三)交易价款属于按合同约定由本中心场内结算的,交易中心财务结算部根据交易中心交易业务部提供的受让方出具的《交易价款及相关款项结转指令》或交易参与方提供的交易完成相关证明文件及交易业务部出具的、经风险控制部审核的《资金划转申请书》将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按合同约定交易双方采取场外结算方式的,可由当事人依合同相关约定进行结算。

第十一条 交易服务费结算

交易中心财务结算部依据交易中心交易业务部提供、经风险控制部审核的《三亚国际资产交易中心付款通知书》向交款方收取相关费用(相关资费由交款方直接转账交纳至交易中心自有资金账户),并在核对《三亚国际资产交易中心付款通知书》中明确的交款信息无误后,向交款方开具发票。

交易过程中如涉及服务会员提供相关交易服务的,交易中心按照本中心相关规则及交易相关协议的约定,进行交易服务费的分佣及结算。

(一)交易服务费由交易中心向会员统一收取、分配及结算。

(二)交易服务费的分佣及结算应当由本中心的交易业务部及财务结算部共同配合执行。

(三)交易服务费的结算,应符合合同所约定的结算期限,并应符合本中心规定的结算程序。

第十二条 违规罚款或其它惩罚性款项资金结算

(一)罚款或其它惩罚性款项资金金额,应当按照本中心规则、交易规则或交易细则规定程序进行扣罚结算。

(二)罚款或其它惩罚的金额应当与书面罚单等文件的金额相符。

(三)罚款或其它惩罚的金额可从会员保证金、交易保证金、风险保证金或风险基金等已经缴付至本中心的资金中首先扣除。若无可扣除的资金或可扣罚资金不足的,应交付罚款或其它惩罚资金的义务人应当以货币方式在交易中心通知的期限内及时足额缴付,否则,交易中心有权以各种合法方式对其进行追索。

第十三条 代扣违约金与赔偿金结算

若资产转让当事方违约或给交易对方造成损失,且若依据有关法律和交易合同可以明确计算出违约金或赔偿金金额的,本中心可应交易双方当事人共同的书面意见从违约方的会员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等已经缴付至本中心的资金中代为扣转该违约金或赔偿金。若无可扣转的资金或可扣转资金不足的,则由交易双方之间自行收付结算解决。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三亚国际资产交易中心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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