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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国际资产交易中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三亚国际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中心”)市场平稳、规范、健康运行,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海南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三亚国际资产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等相关业务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投资者为《三亚国际资产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所称综合会员、交易会员及委托本中心进场交易的场外投资者。

综合会员、交易会员、服务会员在本中心提供的交易产品(资产)或相关交易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本中心其他业务规则及相关行业自律组织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评估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金融资产交易,建立以了解客户和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

综合会员、交易会员、服务会员作为投资者,也必须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 投资者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本中心的金融资产交易。

第四条 本办法的实施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措施包括:

(一)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金融产品交易风险,测试投资者的金融投资基础知识,审慎评估投资者的诚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认真审核投资者开户申请材料。要求投资者签署《投资者声明》。

(二)督促客户遵守与金融资产交易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交易中心业务规则,持续开展风险教育,加强客户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

(三)建立客户资料档案,除依法接受调查和检查外,应当为客户保密。

(四)为客户提供合理的投诉渠道,告知投诉的方法和程序,妥善处理纠纷,督促客户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五)向投资者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或服务,并进行持续跟踪和管理。

(六)提供产品或服务前,了解拟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并向投资者介绍产品或服务的内容、性质、特点、业务规则等,进行有针对性的投资者教育。

(七)其他应当建立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措施。

第六条 投资者应遵守以下义务:

(一)如实申报交易相关材料,不得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

(二)遵守“买卖自负”的原则,承担金融资产交易的履约责任,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金融资产交易履约责任。

(三)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侵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交易中心及相关单位的工作秩序。

(四)交易中心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的情况进行检查时,投资者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投资者交易相关资料,不得隐瞒、阻碍和拒绝。

第七条  本中心对参与交易的投资者设置准入条件。投资者准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针对其投资项目所对应的财务状况、金融产品投资知识水平、投资经验、诚信记录等方面的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投资者准入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本中心的投资者按照财务状况、金融产品投资知识水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

专业投资者包括:

(一)商业银行、商业保险机构、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专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二)社保基金、养老基金、投资者保护基金、企业年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银行及保险理财产品、债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由第一项所列专业机构担任管理人的基金或者委托投资资产;

(三)前两项所列机构之外,符合本中心相关规定的注册机构投资者;

(四)符合本中心其他业务规则规定的条件,向本中心申请并获得认可的机构。

普通投资者是指专业投资者以外的其他合格投资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在本中心投资产品相应风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在投资本中心各类产品时,行政审批手续在有效期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投资本中心各类产品的最低投资金额遵照相应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 向投资者提供产品或服务,应向投资者警示风险,并要求其签署《投资者声明》,承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对于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本中心业务规则规定的产品或服务准入条件的投资者,拒绝为其提供相应产品或服务。

第十条 对于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可以拒绝为其提供相关产品或服务。

第三章 本中心的监管与服务

第十一条 本中心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本中心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本中心通过网站公告、系统提示等各种方式开展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三亚国际资产交易中心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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